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84民初231号
原告:**。
被告:磐石****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磐朝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磐呼路517号。
原告**与被告磐石****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70.00元,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