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民申35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磐石市磐呼路**。
法定代表人:张洲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壮,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吉林市昌邑区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东方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吉林省吉林高新开发区安庆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承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江,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军),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住吉林省磐石市iv>
再审申请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市东方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终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岳 航
审 判 员 任淑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丽丽
书 记 员 于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