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及吉林市东方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民申35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磐石市磐呼路**。

法定代表人:张洲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壮,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吉林市昌邑区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东方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吉林省吉林高新开发区安庆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承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江,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军),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住吉林省磐石市iv>

再审申请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市东方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终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岳 航

审 判 员  任淑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丽丽

书 记 员  于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