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磐民二初字第119号
原告***,女。
被告磐石市三兴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
第三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丽诉被告磐石市三兴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原告***承担1,025.00元,退回原告1,025.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