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

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5民初971号
原告:**安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圣豪汇商**。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长春市二道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启超,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沈阳市浑**,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沈阳市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陈华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5月4日出生,满族,现在沈阳市大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洁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戴丽组成合议庭。原告**安洁环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以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洁环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洁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5034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安洁环保有限公司50334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提供担保的保费金额19720.25元,均由原告**安洁环保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戴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展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