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

辽宁科大科信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91财保1号
申请人:辽宁科大科信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官红子。
委托代理人:靳亚娇,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辽宁科大科信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辽宁科大科信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辽宁科大科信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垫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