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

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与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1民初3090号
原告: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计28.00元,由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