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

甘肃万通欣农机械物资有限公司、某某安洁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23民初4662号
原告:甘肃万通欣农机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刘阔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    
负责人:展毕进。    
原告甘肃万通欣农机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洁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万通欣农机械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7元,由原告甘肃万通欣农机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风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国富
书记员    周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