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湖南省国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居民。
原告湖南省国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可以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国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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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