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国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湖南省国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居民。 原告湖南省国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可以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国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