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2民初119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展,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010266291,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海,沅陵县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7110007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沅陵县马底驿乡中心卫生院长界分院,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马底驿乡长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2448255263L。
法定代表人:舒凯,系该卫生院院长。
被告:湖南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仪路佳和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54653674。
法定代表人:刘望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沅陵县马底驿乡中心卫生院长界分院、湖南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占科
人民陪审员 王 群
人民陪审员 邓成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君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