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

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上海广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雨,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广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倪红纓,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鹏,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上海广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9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上海广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在上海广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改制时,该公司经营不佳,导致认购结束时仍有人民币39万元对应4.875%的股份无人购买,为完成改制工作,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借用自己职工顾雨明、米凤书等6人之名完成工商登记。2018年7月12日,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1710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顾雨明将成为系争股份的出资人,将导致实际出资人丧失该部分股权,顾雨明、夏萌的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综上,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不当。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上海广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1710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顾雨明的诉请是要求确认《上海广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出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该案民事调解书中既未对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广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股权份额作出认定,也未认定实际出资人。而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上海广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又非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1710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适格的第三人,故两公司并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对两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上海广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上海广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宏伟
审判员  肖 宁
审判员  吴俊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