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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0执8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刘雨,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道法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白塔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塘埠村长岭2组长岭4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道法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10执86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祝新明
审判员余庆伟
审判员胡雁祥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