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6565号
原告: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建工金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枫公路83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金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市花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