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22民初37号
原告:石付足,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告:***,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告:湖南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59号华盛家园6栋105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付足与被告***、***、湖南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后,石付足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石付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付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石付足负担。
审判员阮琼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