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7326号
原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7元,由原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