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2382号
原告:昆山润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3号3号房4楼。
法定代表人:田加成。
被告:湖南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59号华盛家园6栋105房。
法定代表人:陈思。
原告昆山润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田公司”)诉被告湖南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润田公司于2019年5月8日以原告润田公司与被告中楚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润田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润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邱盛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妮
书 记 员 武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