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程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白山市程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执10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喜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600412879859K。
法定代表人:夏劲松,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玉廷,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白山市程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站东街65号百合四期2号楼4单元108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60120155K。
法定代表人:刘江,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哲锋,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白山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与白山市程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602民初185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并将账户内4000元划拨至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白山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程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劳务费和诉前调解费共计26,34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案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602执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明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