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鱼形山建筑有限公司

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03民初4633号
原告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970号。
法定代表人*建康。
委托代理人詹先元,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第三人湖南鱼形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鱼形山村中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南鱼形山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被告***、余建军、***以本院受理的(2018)湘0903民初5178号案件的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经审查,因本案须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8)湘0903民初5178号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陈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其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