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鱼形山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鱼形山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903执异31号
案外人:***,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湖南鱼形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鱼形山村中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鱼形山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以其所提执行异议申请书中出现多处书写错误为由,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