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903执异29号
***:***,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沧水铺村鼎新湾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2321197408183237。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天星村。公民身份号码为43232119690829
8730。
被执行人:湖南鱼形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鱼形山村中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鱼形山村中间湾村民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432321***020***818。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鱼形山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撤销(2016)湘0903执***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给异议人的工程款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2017年1月16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16)湘0903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鱼形山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划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额收入。并于2017年1月20日,向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2016)湘0903执***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鱼形山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5万元,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鱼形山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万元。事实上,这笔被冻结与扣划的债权中有2582693元(含民工工资)应当归异议人所有,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对该部分债权的冻结,并将扣划的20万元转付给异议人。
***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时,没有向本院提交***系执行标的权利人的如何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是执行标的权利人的证据,但***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时,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本院依法冻结、扣划的工程款的权利人是***。***所提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