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24民初742号
原告:***,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茶陵县瓯江路状元府第4栋4层。
法定代理人:颜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