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峰区浩湘建材经营部、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1980号之一
申请人:石峰区浩湘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为株洲市石峰区清石路广汇小区5号08号门面。
经营者:严清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福平,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
被申请人: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株洲市茶陵县瓯江路状元府第4栋4层。
第三人:李建良,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峰区浩湘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对申请人石峰区浩湘建材经营部的担保人严清美名下位于石峰区XXX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007879]予以查封。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担保物置换申请,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1201046020220000176),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严清美名下位于石峰区XXX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XXX9]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峰区浩湘建材经营部申请解除担保物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严清美名下位于石峰区XXX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XXX9]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实习易金妹
书 记 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