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1980号
申请人:石峰区浩湘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为株洲市石峰区清石路广汇小区5号08号门面。
经营者:严清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福平,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
被申请人: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株洲市茶陵县瓯江路状元府第4栋4层。
第三人:李建良,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峰区浩湘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峰区浩湘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严清美提供其名下位于石峰区XXX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XXX9]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峰区浩湘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严清美名下位于石峰区XXX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XXX9];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石峰区浩湘建材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易金妹
书 记 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