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29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2021)湘0203民初3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40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14941元。
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寿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执行员 曾 盛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