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吉0282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28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40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以408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执行时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0元,公告费240元,由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2020年5月9日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系统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 3.2020年6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铁东支行账户内的存款。 4.2020年6月10日,委托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扣留被执行人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吉0202执589号、(2020)吉0202执590号、(2020)吉0202执恢258号的案件执行回款421795元。 5.2020年6月10日,委托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扣留被执行人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吉0721执314号的案件执行款421795元。 6.2020年6月25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爽 审判员 腾云飞 审判员 罗晓波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