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2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管明文。
被执行人: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赵小磊。
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9)吉0282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48363元,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在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股权、工商登记情况等已开通查询功能的财产项目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网络账户进行了冻结;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受偿。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庞玉占
审判员  张文亮
审判员  白学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