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82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王殿发,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王珊珊,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执行人: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管明文。
被执行人:管明文,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请执行人王殿发与被执行人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9)吉028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王殿发沙石尾欠款260917.19元;管明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王殿发沙石欠款55434元。案件受理费3023元,由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217元、管明文负担806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7月23日被执行人管明文已将全部案款存入其个人银行帐户,该帐户本院已冻结。因被执行人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该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中,为防止发生执行回转不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282执7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爽审判员腾云飞审判员罗晓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剑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