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82执13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管明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1349号二审判决: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工程款654050.7元;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工程款利息(以本金65405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自200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一审案件受理费14269元,减半收取713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9元合计19773.5元,由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293元,由***负担7480.5元;鉴定费2190元桦甸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双方当事人向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晓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