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10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天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戥子桥(元盛大厦)025号栋1001房。
法定代表人贺桂资。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湖南天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4334元,本院已冻结并划拨。
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其他车辆信息、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70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5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截至2020年5月28日,本案应执行金额390702元(含执行费5760元),已执行到位184334元,未执行金额206368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肖和平
审判员尧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