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天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025号栋10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一审被告: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松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易曙光,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南天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机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冶长天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7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源机电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据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鉴定结论是不应该被采纳的,该次鉴定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错误适用鉴定结论中的240日/工日的计时工单价,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鉴定意见是否应当被采信。由于天源机电公司在要求***中途退场时未及时与***确定其所完成的工程量,致使无法准确核算***完成的工程量,进而无法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因此,一审法院委托湖南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基于现场签证单、工程派工单、公证书等确定工程量,一审提交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针对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二审要求鉴定机构重新作出一份鉴定报告,南宏源中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保留一审鉴定报告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名姓名为丁妮妮的造价工程师的签名和证件资料,并出具了《情况说明》表示:因工作疏忽未加盖鉴定人员丁妮妮的执业印章,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现丁妮妮已对鉴定资料及报告再次复查及审核并签字盖章”。对于再审申请人在原审程序对鉴定报告提出的内容方面的异议,原审已进行了处理、修正。天源机电公司在二审中亦未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故二审法院采信重新提交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完成的工程量造价的依据并无不当。对于鉴定结论中的240日/工日的计时工单价,是按照市场标准予以认定,结合天源机电公司与中冶长天公司之间的结算单价为240日/工日,二审鉴定报告中对于计时工单价的认定并无明显过高。
综上所述,天源机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天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曾群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