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民初1142号
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5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蛟河市澎渤洗车房,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被告:吉林市绿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永安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澎渤洗车房、吉林市绿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