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绿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民初651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吉林市绿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永安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绿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