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民初651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吉林市绿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永安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绿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