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

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衡水华宇铁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31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朝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衡水华宇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衡水华宇铁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冀1102民初31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衡水华宇铁塔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网络查封冻结故障,导致重复查封,故解除本院依据(2020)冀1102民初3115号民事裁定书对衡水华宇铁塔有限公司账号为04×××17,措施开始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实际控制金额为15084.4元的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0)冀1102民初3115号民事裁定书对衡水华宇铁塔有限公司账号为04×××17,措施开始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实际控制金额为15084.4元的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代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