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3115号之二
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朝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华宇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华宇铁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代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