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

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61号

申请人: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109800829R。

法定代表人:温朝福,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淑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汉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60696936K。

法定代表人:唐美蓉,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0万元。申请人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

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0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永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