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61号之二
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东路**。
法定代表人:温朝福,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淑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汉淇路。
法定代表人:唐美蓉,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8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69885元,由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永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