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109800829R。
法定代表人:温朝福,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淑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汉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60696936K。
法定代表人:唐美蓉,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冀0638民初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0万元,期限一年。现已冻结被申请人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2×××08)的存款1830万元,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除上述银行账户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除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2×××08)的存款1830万元以外其余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永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