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萝北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萝北县太平沟乡太平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421民初688号
原告:萝北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萝北县。
法定代表人:杜继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茹,萝北县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萝北县太平沟乡太平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萝北县太平沟乡太平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庆海,职务:主任。
原告萝北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萝北县太平沟乡太平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萝北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茹,被告萝北县太平沟乡太平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庆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7万元;2.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7.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7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三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车库维修建设工程、太阳灯建设工程、村前楼前地基改造工程发包原告,总工程价款为15万元,于当年10月12日前完工,被告应于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如有违约按照工程造价50%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上述工程已施工完毕并已交付使用近两年,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工程款(后又增加两个熊猫雕塑工程款2万元,合计17万元)。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履行,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同意支付工程款17万元,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施工时是上任村主任贾来明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现任村主任不清楚,原告所述各项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签订合同时是2016年,当时村里有钱,但为什么未给付工程款,现任村主任不清楚。
因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原告放弃违约金的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萝北县太平沟乡太平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萝北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传军
人民陪审员  刘俊燕
人民陪审员  代立文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