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振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8822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斯婷,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玉荣,男,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被告:江苏振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镇荣路19㎞处。
法定代表人:吴世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荣贵,男,1964年3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原告***与被告姚玉荣、江苏振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钱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1,692.13元,减半收取5,846.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445元,合计诉讼费10,29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永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叶建荣
书 记 员 蒋啸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