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0900号
申请保全人:江***资源再生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5L4TT2D,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申南村张家桥289-1号。
法定代表人:殷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江苏振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33742300N,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镇荣路19千米处。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资源再生回收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振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资源再生回收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苏振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资源再生回收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振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铭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