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2民初303号
原告:***达建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瓦房村**。
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学军,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学艺,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振四街**。
法定代表人:何文波,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九江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赵振海,经理。
原告***达建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书面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693元,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