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辽0604执109号
***达建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达建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达建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交付执行款40000元,申请执行人***达建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权利,执行费567元由申请执行人***达建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尹利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