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荣达建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丹东荣达建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604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荣达建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管**,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总公司项目经理,住东港市前阳镇。
申请执行人丹东荣达建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管**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荣达建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丹东荣达建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604执56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丹东荣达建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