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9277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北京望业通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靳宇,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望业通达科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立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为强
书 记 员 池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