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望业通达科贸有限公司

中科讯飞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望业通达科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4897号
原告:中科讯飞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江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望业通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靳宇。
原告中科讯飞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望业通达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科讯飞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科讯飞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亦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科讯飞互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石敏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