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5741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北京望业通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靳宇。
原告***与被告北京望业通达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淑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映雪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