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33973号
原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望业通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靳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志平,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望业通达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北京望业通达科贸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90000元;2、支付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5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0000元;3、支付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655元;4.支付2020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68元;5、支付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奖金10000元。
2020年9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2936号裁决书,裁决:1、北京望业通达科贸有限公司于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33483.18元;2、北京望业通达科贸有限公司于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5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0594.81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0年11月4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0)京0102民初33973号。被告北京望业通达科贸有限公司亦不服该裁决结果,并已于2020年10月16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0)京0102民初28853号。双方均针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不服,鉴于被告北京望业通达科贸有限公司立案在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入(2020)京0102民初28853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京0102民初2885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肖成效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