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22民初163-1号
原告沈涛,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640000200001245,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083307-9,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天乐苑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幼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高中文化,宁夏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男,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学文化,宁夏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沈涛与被告宁夏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沈涛与被告宁夏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薄迎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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