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2809号之二
申请人: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是城西区西关大街32号1号楼1单元1196室。
法定代表人:丁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昆仑大道8号永嘉新城中心广场C座328号。
法定代表人:袁小靖,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303民初28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在审理时,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原告江苏建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遂按撤诉处理。现申请人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解除查封、冻结其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2万元的查封(户名: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建行西宁支行,账号:63×××1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鑫瑶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