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

9609江苏建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民初9609号
原告:江苏建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昆仑大道8号永嘉新城中心广场C座3层328号。
法定代表人:袁小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超,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2号1号楼1单元1196室。
法定代表人:丁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卓,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建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建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建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立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谭雨欣
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