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0103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2号1号楼1单元119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57405624H。
法定代表人:丁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海春,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80年6月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申请执行人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青0103民初3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安纳电力安装调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00000元、利息8418.06元、案件受理费123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45元,合计人民币111197.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03民初3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冷季平
审判员 罗辉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 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